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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06 16:43:04
(一)关于申报时间: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会发布通知和公告,其上写明了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具体时长由人民法院确定。
(二)关于申报材料: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三)不需要申报债权的情况: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需要向管理人申报,由管理人调查核实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行使异议权。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管理人不解释或不调整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行使抵消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
3.行使别除权。债权人对债务人资产设有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可以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4.行使取回权。对于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有权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取回。
5.行使损害赔偿权。管理人未依法履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行使撤销权。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破产法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法定期限内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放弃债权行为、个别清偿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自行起诉行使撤销权。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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