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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研究》2025年第4期要目

时间:2025-09-06 16:46:42

 

  

《法治现代化研究》2025年第4期要目

  内容提要:法定公证制度在深受英美法系国家影响的世界银行的批判下正遭遇节节败退的窘境,我国的公证制度亦遭受英美法系国家话语体系的侵蚀并不断向形式预防的公证体制转变,这在一定程度上摧毁了法定公证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根基。由于纠纷观与纠纷治理理念的差异,我国亟须实现对英美法系国家话语体系的祛魅,同时要避免以大陆法系国家分解法院压力的功利主义价值导向来引领我国法定公证制度的建构。中国语境下的法定公证制度应当回应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需求与常态化预防纠纷的实践定位。在国家治理视野下,法定公证制度的缺位与公证权的国家权力属性被动摇、公证作用空间被压缩、公证审查趋向形式化三个因素密切相关,需要对此作出理论澄清。基于国家监护的理念,法定公证制度应实现对纠纷频发领域与权益易损领域的优先介入,同时还需回应公证费用、程序负担两大基础性问题。

  内容提要:法治认识论是习法治思想科学体系的内在构成,是习法治思想的法哲学根基之一。法治认识论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法的认识论立场,对人能否认识法现象、应当如何认识法现象、怎样更好解释法现象作出了科学判断和系统论证,展现出守正创新、求真尚理、高瞻远瞩、固本浚源的理论品格,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正确的认识前提。法治认识论具体体现为由系统观、历史观、实践观构成的“三维结构”。系统观提升了法治认识的宽广度,历史观提升了法治认识的纵深度,实践观提升了法治认识的真理性,它们共同支撑起习法治认识论理论体系。

  内容提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明确提出了安全可控原则,用以正确处理公共数据安全与公共数据利用关系。该项原则是在我国数据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基础上得以提出。相对于公共数据开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提出本身就有出于安全可控方面的审慎考虑。通过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或依场景授权等多形式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主管利用和安全的数据管理机构的分设,极大程度提升了安全可控原则贯彻落实的可能性。《实施规范》从制度设计层面,基于原则性规定加具体条款规定出发全面贯彻落实了安全可控原则。未来实践需要认识到这一原则实际上与安全和利用协调发展原则同义,同时有必要通过建设可保障全流程各环节安全的授权运营平台,系统规范依场景申请授权运营,细化各类主体安全职责和依托多方协同监管等方面将安全可控原则落实到位。

  内容提要:中国实施的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旨在平衡国家安全与数据自由流通之间的矛盾,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然而,该制度在重要数据管理和评估流程实施方面尚存在一定欠缺,导致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合理性不足、效能受限。探究造成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困境的根本原因,不仅在于该制度存在价值理念上开放与安全的内部冲突,还因其在重要数据管理制度建设与评估机制探索上存在外部缺陷,由此形成了制度内外双重矛盾。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明确重要数据范围并进行风险分级管理,构建可信赖的出境安全评估机制,同时通过智能化技术手段提升评估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以实现重要数据的有效管理与安全流通。

  内容提要:区块链技术为洗钱犯罪提供了隐蔽的技术支撑,也加剧了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活动已突破传统金融监管框架,呈现技术驱动、跨国协作及产业链条化等特征。区块链洗钱引发的刑事归责与监管困境包括:一、匿名性导致共同犯罪“意思联络”难以认定;二、现行法律对区块链洗钱行为的界定滞后与法益争议;三、跨境管辖权冲突与监管技术不足制约执法效能。为此,应当完善专项立法以明确区块链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属性,并扩展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引入片面共犯理论解决技术帮助行为的归责难题;通过分级属地管辖与跨境数据协作优化刑事管辖权适用。同时,建议构建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强化区块链交易的身份溯源与智能合约合规审查,借助大数据技术实现全链条精准打击。

  内容提要: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范围内大型平台对初创企业的并购逐日增加,其中不乏存在通过“复制、收购与扼杀”等反竞争手段的扼杀式并购,并导致损害市场潜在竞争、损害创新和降低消费者福利的负面效果。面对此种“市场失灵”行为,强化反垄断并购审查正逐渐成为中国乃至全球的监管共识。然而,不加细分地规制初创企业并购并给予先入为主的负面评价确有以偏概全的风险,更会导致大量能够提高效率、促进技术创新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优质并购归于湮灭。因此,初创企业并购的规制应基于谦抑理念对事前申报规则进行完善,设定合理有效的交易额申报方式,排除对内部文件中意图证据的主观偏见并重视行为性救济措施的作用;对事后调查措施保持适当克制,强调行业监管和激励性监管并优化举证责任,做到稳步推进相关监管措施,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向而行。

  作者:李丹(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制度变迁是多重制度逻辑交互作用的结果。国家-科层制-乡村三重逻辑的角力情况塑造了乡村司法的政治社会生态。多重国家职能下沉与有限治理资源供给的失衡导致乡镇司法所职能过载。科层制内“条”与“块”的结构性挤压塑造了乡镇司法所的履职偏好。“吸纳-反馈”的乡村逻辑运作机制影响了乡镇司法所的应有职能的发挥。在新时代,为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的职能,应强化多重制度逻辑的协同性,破解“条块挤压”的结构矛盾,激活乡村社会内生性力量。

  内容提要:运用典故以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成为新时期中国法院提升释法说理能力的一个重要选择。中国法院在裁判说理中运用典故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各省均有分布,涉及多种案由。但是,目前裁判说理用典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不足和缺漏,甚至存在以典故为圭臬的偏执和偏离法律主义的危险。为此,规范主义立场在裁判说理用典中不可缺位,优化限制措施必不可少,以纠正彻底的实用主义态度引发的合法性危机。在准入标准层面,应当确立确有必要标准的检验,进行情境一致标准的检验,坚持可普遍化标准的检验。在语言表达层面,应当平白易懂,注明出处,进行释明,适度用典。在具体内容层面,应当恪守主次原则和区隔原则,坚持法定主义原则。

  内容提要:十年“猎狐行动”虽然取得了突出成绩,但境外追逃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外逃人员数量仍然很大,追逃工作难度日渐提高。为评估具体案件境外追逃成功的可能性,助力反腐败工作机制的完善,中央境外追赃追逃主管机关应牵头成立全国性境外追逃综合评估机制。这一机制的主体包括各级境外追逃主管机关、办案机关以及相关科研机构、法律服务组织以及相关个人,其研究对象包括已处理与未处理的追逃案件、国内外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法律规范与判例等。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应遵循法治、保密、协作与效率的原则,具体程序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建立数据库、分析已处理案件(提炼评估指标)、对待处理案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对象案件并制定工作方案、后续工作补强。机制的评估报告既可以作为案例分类的基础,也可以作为制定追逃方案的依据。在机制运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外国法律查明,必要时可摒弃牵连犯、竞合犯等观念,根据被请求国的刑事司法实践,选择恰当罪名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这一机制不但有利于推动境外追逃机制的完善,而且有利于促进涉外法治建设。

  内容提要:基于《民法典》第549条蕴含的抵销预期保护理念,银行提前扣款抵贷将被认定为有效。鉴于抵销在主动债权收回上发挥的担保功效,银行抵销预期的保护应当受到同一债务人之多数债权人间债权收回秩序的审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2项、3项的规范逻辑,以抵销预期发生的时间点作为基准点设定合理预期的边界,从而排除欠缺合理预期的抵销。此外,依据《民法典》第132条,银行在破产临界期内提前扣款抵贷时,不应背离加速到期条款的设立目的,应在合理限度内行使合意抵销权,避免因权利滥用造成当事人间利益失衡。

  内容提要:《行政处罚法》第49条虽然赋予了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下快速、从重行政处罚的“特权”,但也为该项“特权”的行使划定了适用要件,以确保其既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又不过分限缩公民权利。具体而言,在适用前提上,行政机关应以应急状态在法律层面的正式启动为判断标准,而非只要发生了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就可行使快速、从重行政处罚的“特权”。在适用对象上,行政机关只能针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行使快速、从重行政处罚的“特权”,其中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包括法定措施、普遍性行政措施、个性化行政措施三种类型。在适用目的上,行政机关行使快速、从重行政处罚的“特权”应以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为限。在此前提下,快速处罚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从重处罚须接受过罚相当原则的制约,最终达致公私法益均衡之效果。

  内容提要:《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6条将违约金司法酌减的释明情形从“免责抗辩”扩张至“抗辩”,却未对释明范围类型化区分,而是承继了旧款单一且错误的表达。《民法典》第585条明确违约金司法酌减权受当事人申请限制,当事人之申请属于行使形成诉权的权利抗辩,法官积极释明有违中立原则和平等原则。结合案例、规范和学理分析,在违约金司法酌减抗辩不同的情形下,法官应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对免责抗辩进行法律观点释明,亦应对属于不明主张的“不存损失”抗辩释明,还应依《民诉法解释》第105条等规定对未经证明的抗辩进行事实观点的释明。

  作者:强卉(江苏警官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省公共安全研究院)

  内容提要:中国司法体系中长期存在着重口供的传统,这一现象可追溯至周朝时期。时至今日,口供中心主义在司法实践中仍占据重要地位,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也为冤假错案的出现埋下了隐患。在无供不定罪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传统影响下,刑事被追诉人在诉讼各阶段因承担不同功能而面临角色超载、角色冲突和角色紧张等问题,严重时甚至会出现角色崩溃的极端情况。通过赋予被告人身份转变的机会,或许能为沉默权的完整实现和被告人权利保护提供新的解决路径。

  作者:[美]圭多·卡拉布雷西、斯宾塞·史密斯 著,黄彦钦 译(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耶鲁大学法学院,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侵权法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独特的双重角色,既要实现私人救济,又承担公共规制的功能。戈德堡与齐普尔斯基的“侵权与救济”理论以及夏基的“最低成本避免者”理论展现了侵权法在个案与结构层面的双重运作方式。侵权法不仅涉及受害者对加害者的私人追索权,还受到社会对责任划分与风险控制的整体期待之影响。同时,社会对“最低成本避免者”的判断又受到现有侵权法规则的反向塑造,从而构成一种双向互动机制。这一机制决定了侵权法的发展逻辑,使其成为最具动态性和适应性的法律领域之一。Palsgraf案、DeVries案等案例展现了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保留私法救济基础的同时,引导侵权法迈向更具规制色彩的公法化方向。侵权法并非单纯的私法机制或公法工具,而是二者相互交织、不断演进的复合性规范体系。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编。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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