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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06 16:46:30
为持续稳定长江禁捕秩序,全市各级各部门扎实开展长江禁渔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以案示警作用,市禁捕办从
2024年6月,铜陵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查处当事人1人。
经查,6月29日,铜陵市渔政信息中心接群众举报,反映某码头内职工长期在傍晚、夜间利用码头违规垂钓。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码头寻找企业管理方,在宣传禁捕政策同时,了解码头内部监控管理情况。在码头管理方操作下复盘内部监控,发现周某某傍晚违规垂钓的事实。
本案中,当事人周某某依托码头内部环境实施违规垂钓,其行为不仅违反长江禁渔相关规定,同时在码头等地点违章垂钓,严重影响了过往船舶航行安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2024年8月,枞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查处当事人1人,查获钓竿2根。
经查,8月4日20时许,枞阳县渔政信息中心通过视频监控发现当事人殷某某正在长江水域(属禁渔区)进行垂钓,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将其查获。现场有钓杆2根,钓钩4个,未见渔获物。
本案中,当事人殷某某在长江水域(属禁捕区)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枞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经查,2024年5月17日,义安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义安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及销售整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发现当事人肖某某存在收购长江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进一步调查得知,当事人肖某某于5月16日从两位非法捕捞者处共收购鮰鱼3条,合计8.5公斤,案值1010元,均未售出。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义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两名非法捕捞人员也由义安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