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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13 20:52:01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实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在与法律打着“交道”,因此学法懂法很重要。
《气聚巴渝》推出《普法小讲堂》专栏,为大家从交通安全、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借贷金融、合同纠纷、职务犯罪、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介绍与大伙平时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法律小常识。
正值暑期旅游旺季,不少家庭选择外出旅游。市民刘女士一家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云南7日游”合同,约定每人费用5800元,包含交通、住宿、景点门票等费用,出发日期为7月15日。然而,在出发前3天,刘女士接到旅行社通知,称因报名人数不足,该旅游团无法成团,旅行社提出要么更换为9月1日的旅游团,要么全额退款并赔偿每人200元违约金。刘女士认为9月1日孩子已开学,无法更改出行时间,且旅行社提出的违约金过低,无法弥补自己一家为此次旅行提前预订的当地特色餐厅、购买的旅游装备等损失(共计约300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也对旅行社组团不成的情况作出了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1、签订规范合同: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应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约定出行时间、路线、费用、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特别是要注明因旅行社原因导致行程变更或取消时的赔偿方式和金额,避免使用口头约定或模糊不清的合同条款,为维权提供明确依据。
2、留存相关证据: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应妥善保管旅游合同、付款凭证、旅行社的宣传资料、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话录音等)、预订其他服务的凭证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合同内容、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以及自身的损失情况。
3、合理协商与维权:当旅行社出现违约行为时,消费者应首先与旅行社进行协商,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旅游监管部门(如文化和旅游局)投诉,请求其介入调解;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者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以上方式均无法解决纠纷,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身损失。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遵守法定的时效规定,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