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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2-11 00:36:53
2025年8月20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环境监测人员,对营口某有限公司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尾气排放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四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不透光烟度测量最终值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限值。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从严防治移动源污染的决心与力度,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具有警示与教育作用。一是警示各企业务必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维护管理,确保尾气达标排放,不得心存侥幸、违法使用。二是表明生态环境监管将持续向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全类型污染源延伸,通过常态化监督检测与执法联动,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精细化治理。三是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共治格局,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