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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06 16:48:45
本月重要案例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5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10批62例典型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批30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批26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1批6例,内容涉及劳动争议、涉企行政强制、生态环境检察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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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性案例262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要旨】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15条、第4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14条、第42条)
2.指导性案例263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要旨】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指导性案例264号: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要旨】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相关企业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键词】民事;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履行合同所必需;自动化决策
【要旨】1.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可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并考量合同的类型、内容等作出认定。如果不处理有关信息将使合同约定的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自主选择的附加功能服务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属于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反之则不予认定。
2.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网站或者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收集该信息时,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要旨】“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为提供“先享后付”服务,信用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用户有关信用信息,且对收集个人信息已尽到告知义务,用户主张该收集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要旨】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等规定,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网络平台变更实名认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
【裁判要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其性质为附随义务,无须合同予以特别约定。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以及履行方式,一方应当将所涉资产抵押登记状况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附随义务为合同主给付义务的,付款方即负有合同主给付义务的一方不能以对方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付款这一合同主要义务,除非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转承包建设工程的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承包人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2.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人民法院可根据劳动者主张并结合案情认定劳动关系
3.冉某与某宾馆、某农旅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4.某甲医药公司与郑某竞业限制纠纷案——劳动者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应与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相适应
5.黄某与某纺织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6.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智利某农业公司诉土耳其某钢铁公司、新加坡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善用“东方经验”实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
2.某轮船公司与海南某渔业公司、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创新发展海上“枫桥经验” 护航海南罗非鱼远赴海外
3.舟山某航运公司与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首例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 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4.孟加拉国何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引入“商事调解+行枢辅调” 依托诉仲调“一站式”联动机制化解涉外纠纷
5.乌兹别克斯坦阿某与开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乌兹别克斯坦当事人足不出户追索货款 点赞“中国法律的公正高效可感可见”
6.瑞士某公司与河南某贸易公司、河南某煤电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案——“和文化”助中外企业续写合作新篇 千万美元“跨越亚欧大陆”复杂商事纠纷当庭调解
1.某漂流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2.某新能源公司、包某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1.丁某平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加强生态环境修复跨部门协作,共同维护长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2.陈某森盗伐林木案——借力行政机关专业技术能力,丰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查明方法
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诉云南彝良瑞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与行政机关加强生态修复协作、联合普法宣传,共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4.秦某勇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跨行政区划、跨部门执行实施生态环境司法修复
3.某传媒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设施及行政赔偿案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6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电工公司、郭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和山东某能源公司等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三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5.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部分单位超总量、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宁夏回族自治区李某楠、张某弟等人非法狩猎 罗某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公诉案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起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
1.安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准确识别以虚拟货币等手段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2.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严惩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3.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严惩假借废品回收从业便利长期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4.朱某、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理
5.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严格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并准确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
6.黄某某、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全面、准确评判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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